Article 6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及时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公开物业服务合同等应公开公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终止物业服务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