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废止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