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的;(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相关部门有权纠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