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不得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