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资料。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