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项目、内容、质量和服务标准;

(二)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计费方式和收取办法;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途径。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服务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