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说明上述交接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或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组织、煽动业主进行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他情形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由全体业主分摊。
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