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委员会。业主监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在业主大会期间,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三)监督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日常工作中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不称职行为,必要时应提出停任建议;
(四)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的财务状况和共有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情况;
(五)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六)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的记票、监票和统计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监事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和所需经费由业主大会确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