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任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符合业主条件的可在业主委员会任职。

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变更,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申请办理刻制公章。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