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作出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