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由相关管理部门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业主入住时的分户验收,应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由业主、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现场查验并书面记录确认。建设单位对业主专有部分的保修义务自业主入住分户验收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时限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备案及棚改回迁房备案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交接验收手续等资料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