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营造护堤林、护岸林应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河道护堤林、护岸林需要采伐更新的,应施行伐前更新,待更新林木形成防护能力后,营造单位或个人可提出采伐计划,报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方可采伐。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