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河道防护管理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凡在河道堤防上新建跨河桥梁、涵闸、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监督、检查。在河道堤防上已建成的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危及堤防安全的,限期维修或改建。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