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同级党委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五)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情况;

(六)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