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审议下列事项,可以作出决定决议:

(一)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管理情况;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民生事项;

(九)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十二)重特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理情况;

(十三)同国外地区或者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五)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和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