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

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定的;

(二)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