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决定决议情况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