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决议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