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人员推选的代表向会议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