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举行听证会等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