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