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