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市及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