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抢险、抢修作业和救援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