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量抄表、安全检查、设施维修或者需要入户操作公用阀门的,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