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存放瓶装燃气、配备或者委托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安全运输规定;(二)不得使用报废、改装、超期限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以及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三)不得用贮罐、槽车(含移动加液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充装瓶装燃气,瓶内剩余气量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