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提醒其整改出现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不按规定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在消除隐患后,立即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