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提醒其整改出现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不按规定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在消除隐患后,立即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