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指导,属于居民用户的,每二年不少于一次;属于非居民用户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从事上门服务、安全检查应当佩戴统一标识,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