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报修电话,接到报修信息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进行维修;对燃气泄漏等报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立即派人抢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