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 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三)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四)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