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