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第十七条已废止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进行项目前期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二)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三)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四)与项目前期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本条例所称分项预(概)算,是指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投标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预(概)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