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被通缉、追捕的人犯有权扭送公安机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

公民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