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积极参加群防群治活动,及时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被通缉、追捕的人犯有权扭送公安机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公民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检举、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压制和打击报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