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依法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对监外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监督改造和管理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