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壮烈牺牲的,由省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迸行抚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