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按照群众自防自治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组织群众性治安联防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执行巡逻、守护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教育和管理。治安联防队不得进行与维护社会治安无关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