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按照群众自防自治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区域内组织群众性治安联防队,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执行巡逻、守护等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

群众性治安联防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服从当地公安机关的教育和管理。治安联防队不得进行与维护社会治安无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