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时调解职工中的纠纷,对本单位职工在单位外发生的纠纷,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治安联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