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加强法制教育和治安安全教育,制订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组织,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