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加强法制教育和治安安全教育,制订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组织,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