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自然环境和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四)组织自然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合理利用森林和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六)组织、协调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自然保护和科普宣传教育;

(七)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