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主任会议通过前,应当报送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