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工联系的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计划的安排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