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定本届立法规划,每年的第三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的变动情况,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确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