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后,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