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后,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