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