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自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之日起,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