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委员会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