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社会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