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