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