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具有法律业务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可以注册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